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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因特网电子公告服务业务申办指南
 
作者: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出处:www.gsca.gov.cn  录入时间:2004-4-21
 
____因特网电子公告服务业务(以下称"BBS"),是指在因特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凡在我省从事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称"ICP")并拟开办BBS的公司(单位),应当在向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ICP许可证或者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的同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已取得经营许可或已履行备案手续的ICP,拟开办BBS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的管理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BBS活动。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原则上不开办BBS服务项目。

一、申请开办BBS,除须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即: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站安全保障措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同时,还应当建立下列各项制度,未建立下列各项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的,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将不予批准开办BBS,已开办的将勒令取缔。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时,应明确列出已开办(或者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甘肃省通信管理局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办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须报送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露,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网站应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规则张贴制度。
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者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二、申请从事BBS的,除提供ICP申办/备案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地址、传真号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地址、传真号码)等;
2. BBS服务规则
3. 规则张贴制度
4. 栏目明确制度
5. 版主负责制度
6. 用户登记制度
7. 安全保障制度
8. 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9.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 网站安全保障措施
11. 版主个人情况介绍
12.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13. BBS栏目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具体负责BBS的审批和备案事宜。审批程序遵照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表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地址:兰州市平凉路405号
邮政编码:730000;
联系电话:0931-8788919
传真号码:0931-8788961
E-mail :kxl@gsca.gov.cn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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