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 关于信息产业部ICP信息备案工作的最后声明 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网站用户:
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备案工作已接近最后期限,请根据自己网站的备案情况对照下面注意事项,认真核实备案情况!未按要求备案并放置备案电子证书的用户,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将于近日通知我公司关闭其网站服务并处罚款,我公司将不再另行通知。 备案工作要求最晚于2005年6月20日之前完成,否则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将要求强行停止服务,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 1.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必须立即登陆 http://www.miibeian.gov.cn (信息产业部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填报备案信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相应的电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电子证书放置到指定的网站目录下。否则在电信管理部门进行未备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清查时,将被视为未备案处理。电子证书放置方法如下: (1)将备案证书文件bazs.cert放到网站的cert/目录下。该文件必须可通过下列地址 http://网站域名/cert/bazs.cert访问(注意,该文件不可读,不必关心其文件内容),其中网站域名指的是网站的Internet域名。 (2)将备案号/经营许可证号显示在网站首页底部的中间位置,如当地电管局另有要求,则以当地电管局要求为准。 (3)网站首页显示的备案号/经营许可证号必须带有超链接,超链接目标指向www.miibeian.gov.cn。 3. 网站备案时,请将指向网站的所有域名填写完整,如 www.aaa.com; www.bbb.com; aaa.com;(不带www) bbb.com 。备案完成后新增域名的,请登录备案平台添加域名,获取新电子备案证书并重新按规则放置电子备案证书。 4.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如域名变更、增加,联系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的,视为备案不完全,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填报虚假信息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有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的,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6.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网站履行备案手续前,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相关政策法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及关闭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7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76
备案工作要求最晚于2005年6月20日之前完成,否则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将要求强行停止服务,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联系电话: 0931-4501253、0931-45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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